两江中国原生两年前的建议,在十九大报告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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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中国原生Lv.16 两江认证 发表于 2017-10-21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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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5年,“中国野保法”重新修订之际,两江中国原生(张志钢主笔),根据自身十几年来对中国自然生态的观察和判断,写下了“由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所引发的几点思考 ————兼论三点立法建议”的文章,在三点建议中,第一点建议就是希望成立国家一级的国家动植物资源(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便于统一协调管理,为中国自然生态更加健康的长期和谐共生提供行政运行保障。                                      
     在金秋的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这一决策,无疑让我们鼓舞和兴奋。同时关于建议中的其他问题在报告中也有涵盖。这些决策超出当时设想的预期,也更好的从国家宏观层面及国家全局上,把握好中国自然生态的未来!  

    探求人与自然生态,人与生态物种之间,和谐共生,持续发展之道!----两江中国原生两江精神在十几年前提出,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在政府施政纲领上得到体现,为此我们更有理由展望一个更加生态,更加环保,更加自然绿色的中国新时代展现在我们眼前!




附:原文

由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所引发的几点思考


————兼论三点立法建议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在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的后,社会公开征集新的【野保法】修订意见在今天也暂告一段落。很多朋友在此之前不断提示我可以借本次修法,总结下过往十几年的历程,就【野保法】的修订提提建议。之前我想委托中科院成都动物所的丁利博士主笔就该法提出代表共同意见的文案,通过渠道递交上去,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时间很仓促,可能有些晚了。



   但我想说的太多太多,我没有时间去逐条的细致思考意见征求中的(野保法)的各项法律条文,所以就借这个机会粗浅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和建议,也并不是心里想表达的全部。由于我自身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所以草稿成文后我请多年的好友,法学博士李雨松律师对草稿文案进行梳理,李雨松博士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大篇幅的对本文进行了勘误。让文章更加通顺并且条理清晰,超出了我的预期。他对本文的贡献丝毫不亚于我。

     在此我谨代表本人以及和我一样关心中国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事业发展的朋友们,对李雨松博士的无私协助表示感谢。李雨松博士的公益性法律咨询公众号:huofa2016(活灋)



一、动物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法下的特别法

     这些日子以来,和动物行业相关的各路朋友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从野生动物的界定,到动物福利等等,讨论了很多,也可以说争论不休。其实在我看来,很多朋友的意见大都是有道理的,也都有正确性,但他们弄错了讨论的主体。因为这次是野保法。在我国众多法律中,直接涉及动物法律相关的目前只有这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以每个人都把自己对动物的解读都寄托在了这部法里,以至于有很多说法已经脱离了“野生”、“保护”所定义的范围。

     导致这种歧义的关键,在我看来是源于我国尚还缺少一部“动物基本法”,即:中国还需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法》。这里没有“保护”字样,没有“野生”字样,那么相关动物福利,动物管理,动物流通,乃至于物种管控等等都可以体现在这部“基本法”里。这里所定义的“动物”就不止“野生”,也包括宠物及动物及动物类制品等等,这样更符合时代文明的进步及人性化体现。

     在这部基本法之下,我们可以分别针对不同的领域,分化出各种与动物相关的特别法,野保法只是其中一项特别法。这样的野保法将会更加专业化和具有针对性。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所引发的上述超范畴的争论,从另一个侧面也暴露出我国在动物领域法制建设方面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二、野生动物是“保护”还是“利用”:同一价值理念下的统一
     这次法的修订争论最激烈的是“保护”和“利用”的话题。从讨论来看,注意的焦点是过去的“野保法”太侧重于“利用”,而“保护”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以及取得相应的效果。因此,此次修订,许多专家建议野保法应该回归“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和本意,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法律保障。

     对此,我认为正确的“保护与利用”措施实际上是同一目标下的不同维度与视角,两者应该是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价值指导下的统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野生动物资源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价值指导出发,野生动物所有相关的“利用”都应是从“保护”角度出发去思考的,而现代动物管理经验告诉我们有时候“利用”的确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如从过往的经验来看,有很多现实例子可以参考借鉴——七十年代频临灭绝的亚洲龙鱼,现在已经成为水族观赏宠产业的支柱品种,人们不再担心该物种消亡。而人工繁育物种通过标示管控进入流通渠道,极大的降低了对野生物种压力,同时也发挥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条完整的养育、物流、销售链条创造了诸多的就业机会。还有早些年南美的红绿灯这类的观赏鱼,也是由野生现在全部转化为了人工繁育的宠物品种,活跃了供需市场,通过合法贸易,成功有效的起到了野外种群恢复的目的。

     当然从反对者角度而言,诸多关于“利用”造成的管理漏洞,缺失,和对动物实际其到的作用都是有待商榷和讨论的,特别是中国目前执法整体环境还相对薄弱,更容易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各种问题,这也是必须立法时必须思考的具体因素。

     所以脱离“保护”谈“利用”不符合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精神,是不可取的,但只谈“保护”而不“利用”以及排斥其他相关措施,也是空泛的,脱离实际。应该认识到“保护”是目的,“利用”或者其他只是围绕“保护”这个唯一的,终极的目的下的各种手段的应用。希望在新修订的【野保法】应把“保护”和“利用”层次递进关系更进一步明晰,相关条款应进一步细化,或者日后根据此法中的章节描述,推出相应的带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管理条例措施作为必要补充,是需要的。

三、“野生动物”还是“人工繁育动物”:立法也需“与时俱进”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宠物爱好者饲养的宠物而被判刑入狱的案例不少,很多民间的声音对执法案例发出了质疑。我想说,这不能怪“法律条文”或“执法者”,因为任何法律都是刚性的,不带主观个人色彩,这就是法治精神所在。但回头审视这些案例时,的确“法”与实际情况产生了冲突和矛盾。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很多物种在市场有序的开发下已经走上了人工繁育、流通入市的市场化滚动发展轨道,其实这也是有效保护野外种群的一种通行手段。但是我们往往发现很多在国外经成功繁育,合符当事国法律的市场流通物种,到了中国却面临严重违法的尴尬境地。这是各国法律条规上的冲突与不兼容性造成的。

     我国是【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成员国之一,所以公约附录上的物种也受到中国本土保护。应该看到随着世界宠物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一些野生物种在人工干预下,已经走入了宠物市场。这其中以两栖爬虫类居多,特别是一些人工杂交而繁育的特定宠物类品种,进入中国后由于各方面环境因素影响,成为了饲养者或拥有者违反现行野保法的证据。这种情况在某些国内物种上也存在,比如“中国大鲵”“中国胭脂鱼”等都还在国家二级保护目录上,但其国内人工繁育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繁育的子代数量已经能满足国内市场流通的需求。如果严格按现行法律条款执法,在整个流通环节中,很多参与销售或购买这些大鲵或胭脂鱼的人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要避免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矛盾冲突,就需要立法机对“野生动物”的定义和界定进行清晰的阐述和解释,并最终形成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条文。因此,这次国家对目录五年一审核调整的方针是可取的。估计在未来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下,甚至把审核周期进一步缩短也是可能的。

四、思考之余:三点建议
     围绕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新修订,我个人延展出三点不成熟的设想供大家商榷:

(一)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动(植)物管理委员会”一类组织
     长期以来,中国野生动物或其他动物类别的管理基本由国家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两大部门分管,动物进出口还有国家海关及检验免疫部门等参与。这种“多头共治”,容易导致职能的碎片化,不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物种界定、执法尺度等方便上也存在着统一与协调等问题。所以,成立有关动物资源统一管控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征的。

     此外,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不但涉及到我国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国策问题,相关资源的开发与科研运用(如原生动植物的基因资源)也与国家未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其他各相关部委,机构,科室配合执行,是比较理想的行政模式。此次在新修订的野保法中,在明确定义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时,也应把负责动物管理和自然生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机构提高到一个新的行政层级。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民间参与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对于这个问题,在新草拟的法律条文中发现不难发现一些特征,如:法律执行的行政机构进一步下沉,鼓励民间个人或机构参与。但我认为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有模糊化的倾向。

     在国家职能合理社会分工的大的趋势下,其实不妨把相关职能做进一步分解。民间的力量实际上是非常庞大的,只要充分合理利用好,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具体方面的措施可以做到很多,比如在国家基金上对个人或民间组织的开放倾斜。举例而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课题的赞助对象,但实际上却绝大部分流向了国家科研组织及院校机构,仍然是在体制内流动,并没有真正的调动和利用起整个社会的力量。如果国家成立小型化的,针对民间机构或个人的基金类别,放宽申请条件,通过国家委托相关任务项目包的形式,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遴选社会企业、机构或者公益组织来承接相关调查、保护、研究或开发利用项目。通过这种市场化手段,上述模式还可以合理运用到动物保护及其他相关领域,我想其效果是可以拭目以待的。更为重要的是,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国外各类NGO组织挟持着资金之便对中国生态自然保护事业的过多干预。国家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有明确的政策性导向和具体激励措施,而不因停留在鼓励民间自行发展的阶段。

(三)加强对动(植)物知识的素质教育,把自然生态相关课程纳入小学课程范围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所规定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这只是人类行为的底线。现行野生动物法律相对苛刻的条款,对于动物和人之间的联系,在很多环节上起到了阻隔的作用。这让动物及物种神秘化而充满诱惑,实际上是不可取的,对保护也有一定的反面影响。

     法律追求的效果是小惩大诫,真正的国家自然生态和谐之路是要依靠提高全民化的整体素质来实现。比如动物保护领域,过去太过突出标志性大型物种的宣传和保护,而忽略了动物保护的根本应该是全民素质教育的事实。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象——很多小学生乃至成年人都知道大熊猫珍惜,却不知道身边物种的名字,更不知道它们的保护等级和大熊猫也许是同一个级别,甚至更需要保护和关爱。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实际的执行与运用中偏离了其立法价值,缺失了对物种这一整体概念的内涵把握,最终沦为了人们眼中针对特定动物的保护措施。

     相对应的,在现行的中小学教育中,相关生物课程,泛善可陈,甚至有的基本就缺失。这也是目前我国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把重视动物教育提升到全民素质教育领域才是中国动物及自然生态和谐之路的实现途径。而这一点是需要国家相关部门予以明确规定和要求的,而不是各个学校自发式组织的第二课堂。

结语:
     任何时期的法律制订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征,就如刘邦简单、粗暴的约法三章,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有效可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了26年之久,二十多年的时间,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变革,思想在革新,因此目前的法律修订,我想改变的不但有法条本身,还有国人以往的一些固有思维模式。希望这部修改后的法律更能体现人性化色彩,体现当今的时代特征,更加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在此次修订的过程中,一些条款已经被删除,比如原法中的第二十七条收取管理费的条款已经被删除,表明了国家的态度。但不收取,并不代表对野生动物资源合理利用的否认。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是收不收取费用的问题,而是收取费用的流向问题。如果收取的费用全部纳入到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基金,用于动物及生态保护方面的运作,并且全过程接受公开监督,这不是很好的良性循环机制吗?很多类似的议题都是有待未来去思考和探索的。

     最后,我想在国家不断大力强调自然生态和人类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无论这次法律修订(指的是野保法)的最终结果如何,我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生态)事业的未来都充满了信心和期望!


张志钢2015年1月28日
(夜)于家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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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17

zouyuluo212Lv.48 发表于 2017-10-2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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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夫原生Lv.20 发表于 2017-10-2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黑龙江哈尔滨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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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司机Lv.11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10-2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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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乌龟Lv.70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10-21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浙江湖州
{:6_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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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XLv.51 发表于 2017-10-2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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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zjjLv.31 发表于 2017-10-2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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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腿鱼鹦鹉Lv.20 发表于 2017-10-2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湖南长沙
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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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鴉Lv.29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10-22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广州
经济发展的成果是时候反哺自然环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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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鴉Lv.29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17-10-22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广州
微博被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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