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野外考察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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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乌龟楼主Lv.70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07-11-25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yhlboy</i>在2007-11-25 13:28:07的发言:</b><br/><p>啊.....这个........饿老大....有个问题很复杂.....</p><p>关于麋鹿在中国的绝迹,那不能说成"采"而是八国联军进北京时的掠夺....而最早发现的是一个法国人..</p><p>从某种意义上说,老外比我们更懂得珍惜物种,而后也赠送与于我国,这一点我们要铭记,感谢老外~让这一神奇物种又回到中华大地,不过,我国的物种却要老外来拯救,这不的不让我们深思...</p><p>但是,八国联军的抢劫指使我国皇家园林的最后一批麋鹿留洋海外,用辨证法看虽然这是直接原因,不是根本原因...但是这是国耻!..国耻毕竟是国耻啊...此事却实值得思考........</p></div><p>这个事情我是比较清楚的。是这样的,发现者是法国传教士大卫,但真正进行种群饲养的是位英国爵爷。&nbsp;1956年4月,英国伦敦动物学会为了实现麋鹿重返故乡的愿望,赠送两对幼仔给中国动物学会,但相继死亡。1973年12月,英国惠普斯奈动物园又赠送给我国两对幼仔才开始中国麋鹿正式回归之路。</p><p>我在上面举这个例子,是想表明有时候采回后的人工繁殖也有好的生态结果。论证之间的逻辑牵连关系。和八国联军没有挂靠。</p><p>呵呵。。特别解释一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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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盡的任務Lv.3 发表于 2007-11-2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香港 电讯盈科有限公司
<p><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10,尽可能的不把原生鱼当成外来热带鱼的食料鱼,特别是珍惜濒危原生鱼类则绝对禁止成为饵料鱼。</strong></font></p><p><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這個要改改</font></strong></p><p><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尽可能的不)應改做(絕不能)</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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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乌龟楼主Lv.70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07-11-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沙坪坝区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青莲居士</i>在2007-11-22 8:40:36的发言:</b><br/><p>建议第一条改为</p><p><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1,任何形式的野外采集都不能以赢利和追求口味为目的。</font></strong></p>另外:<p><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2,如无必要,不采捕受保护濒危鱼类。</font></strong></p>有违法之嫌,既然国家法律给与保护,我们并非经某某机关批准的科研机构,当然无权捕捞!这样的条文流传出去,会让外人以为我们一直在捕捞国家保护物种,这样岂不是自找麻烦?所以,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我认为应该是:回避不说。</div><p>第一条:追求口味一说,其实就是“食用”我想过,但这个有些难界定,上次到长寿去,翘壳鱼泛滥成灾。比如去水库采集,采集到饲养繁殖的鲤鱼、鲫鱼或者其它等。自律公约的6、7、12条,其实已经从其它角度补充说明阐述了这个问题。</p><p>第二条,采纳意见。已经改成<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如无法规许可</font></strong>,据我所知道其实论坛有些会员和科研机构是有紧密联系的,帮助科研机构捕捉活体,研究习性,采集拍照等等,所以采用青莲同志的建议,把<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如无必要</font></strong>改成<strong><font color="#ff0000" size="4">如无法规许可</font></strong>,就更细了,更准确。</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2 9:45: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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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liumLv.2 发表于 2007-11-2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湖北武汉 科学院研究生院玉泉教学楼
<p>恩,人人有责!</p><p>不过坛子里的朋友一般都很厚道的!</p><p>就怕其他人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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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黑萤火Lv.2 发表于 2007-11-28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广东茂名
我有时徒步或者是漂流等涉及水需几天的野外活动中,为了迅速补充新鲜的肉食以增加体力,有时候携带流刺网打鱼糊口……一直当它是生存技能来用的,不知道算是违例了不?[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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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斯基摩人Lv.20 发表于 2007-11-2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
我也承诺,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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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lboyLv.25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07-11-22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辽宁大连
<p>哎.....俺也来吧....</p><p><strong><font color="#ff0000">我承诺,一定会严格遵守以上各条款,保护原生资源,人人有责!两江有责!!</font></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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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kun1976Lv.20 发表于 2007-11-23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江苏南京
支持,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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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之蓝Lv.2 发表于 2007-11-23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浙江嘉兴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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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人Lv.44 会员认证 发表于 2007-11-2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 重庆沙坪坝区
<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老煎饼</i>在2007-11-22 22:25:42的发言:</b><br/><p>我认为非常好 可有人做不做就是另一回事了</p></div><p></p><p>当然,有些人是说到作到</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有些人是说到作不到</p><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有些人是不说不做</p><p>大千世界,什么人都会有的,但是我相信两江的朋友都属于第一种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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